问题补充说明:现在公司规定说早上8点上班,晚上5点下班,午休1个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但是周六上午值班半天,合计4小时,所以每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请问这样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合同上是这样签的: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可以延长乙方的工作时间。请问那4个小时,是不是应该算加班,还是算正常上班时间?求解答~~~谢谢~~~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来自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360问答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
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技吧段发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
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致且消曾,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灵活均为医盐那族该观卫初因安排周休息日。”
以下仅代表个人表意见:
你的老板没有违反劳动法...........但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定性鱼太不:老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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