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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

2023-12-15 22:28:51 编辑:join 浏览量:571

公司法案例分析

1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有: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董事长无权召开临时会议。  根据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滚谈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根据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高备宴程的戚银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题中投同意票的股东只有表决权的60%,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不予通过。  2 (1)不符合。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股东会无权更换,只有权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2)符合。  公司法第一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也就是说不得少于1500万元。公司公积金提取500万元后,剩余公积金为16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3)不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款 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华昌公司总经理未经允许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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