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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罗门王结的启示——对事物产生不同结论的根源在于世界观的桎梏

2023-06-13 21:10:20 编辑:join 浏览量:571

所罗门王结的启示——对事物产生不同结论的根源在于世界观的桎梏

这个问题挺有意思,我想进来说几句,希望能给你一些思路,。

所罗门王结的启示

所罗门王结又称高尔丁死结,用作一切疑难问题的代称。

公元前323年冬天,马其顿亚历山大帝进兵亚细亚,当他到达亚细亚的弗吉尼亚城是,听说城里有个著名的预言:几百年前,弗吉尼亚的戈迪亚斯王在其牛车上系了一个复杂的绳结,并宣告谁能解开它,谁就会成为亚细亚王。自此以后,每年都有很多的人来看戈迪亚斯打的结,可总是连绳头都找不到,他们甚至不知道从何处着手,大多数人只是看看而已,从没有一个人静下心来想方设法解开这个难解之结。亚历山大对这个预言非常感兴趣,命人带他去看这个神秘之结。 亚历山大仔细的观察这个结,许久许久,始终连绳头都找不着,亚历山大不得不佩服戈迪亚斯王。这时,他突然想到为什么不用别的办法来解开这个绳结呢?!于是,亚历山大拔出剑来,对准绳结,狠狠地一剑把绳结劈成了两半,这个保留了数百年的难解之结,就这样轻易的被解开了。这个故事告诉我们,问题越复杂,解决的办法越取决于核心思路。

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争论

“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也是一个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古老争论谜题。

从物种进化论的角度来看,物种在通过一定时间的突变以及自然选择后最终可以得到进化。这使得人们相信在历史上的某一刻,某一种像鸡但是不是鸡的物种,由于基因突变,产出了第一颗“鸡蛋”。因为,鸡和鸡蛋都是由鸟和不是鸡蛋的鸟蛋演化而来的,只不过在很长的时间中二者进化的越来越相似而已。如果从生物个体的角度分析,就会发现,对于同一个个体来说,鸡蛋和鸡(孵化后的鸡)分别是它生命的两个不同的阶段。这就好比对昆虫而言,个体会经历虫卵、幼虫、成虫等阶段。因此对单一的鸡的个体而言,是先有蛋再有鸡。

但是,问题并没那么容易解决。即使从进化论来看,也会提到“不是鸡的物种”——卵生动物在鸡出现前很长的一段时间中就存在了。那么先有鸡还是先有蛋问题,就取决于如何定义那只最早下单的“鸡”。要是从宗教的角度来论证,没准还能得出上帝改变了某卵生动物的属性,促成了基因突变,才有了第一只蛋。所以在这个世界上,很多问题最后得出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根源就在于世界观。

第谷和开普勒的故事

第谷·布拉赫是天文史上的一位奇人,是近代天文学的奠基人之一,是肉眼观测时期最伟大的天文学家。他对于星象的观测,其精确严密在当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其编纂的星表数据达到了肉眼分辨率的极限,这让人瞠目结舌。第谷的数据后来为其弟子——大名鼎鼎的开普勒所运用,由此创立了著名的行星运动三大定律,成就了近代天文学的开端。

第谷虽然伟大,但他的宇宙观却是错误的,他本人不接受任何地动的思想,认为所有行星都绕太阳运动,而太阳率领众行星绕地球运动——他的观点属于地心说。第谷临死前将一生观测的天文资料交给了自己的学生开普勒。开普勒在老师研究资料的基础上实现了第谷一生都没有实现的梦想,发现了行星运动的三大定律。开普勒为何能够依凭同样的材料而超越老师的成就?就是因为转变了世界观。

第谷尽管很有天分,却固执地坚持地心说的思维方式。作为他的接班人,开普勒拿到了观测数据,并继续进行天文观测的工作。开普勒认真地研究了第谷多年对行星进行仔细观察所做的大量记录,认为老师的记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但是他发现在分析第谷的观测数据之后,在制订行星运行表时觉得毫无用处,不得不面临摒弃这些数据的选择。开普勒在短暂犹豫之后,就坚定地选择了新的世界观——日心说,从而实现了老师没有实现的划时代贡献。 所以,成败有时无关乎才华,只是思维方式的差异而已,世界观才是关键,思路决定出路。

牛顿力学和量子力学

在100多年以前,牛顿力学统治着宏观和微观世界。而最近100年,人类逐渐认识到量子力学才是微观世界的主宰。这两种力学对应不一样的对象,有不同的规则,其背后是截然不同的两套世界观。

牛顿力学曾指导过整个工业时代的文明。在1840年发现天王星后,天文学家根据牛顿万有引力定律计算天王星运行轨迹,发现有微小的差别,当时所有科学家没有人怀疑牛顿可能错了,而是一直认为行星转错了!!一定有另外一个大行星影响了天王星的运转。结果,根据牛顿定律计算出了这个行星的运转轨迹,再去天文馆观测,果然发现了海王星!这件事更加深了人们对牛顿的盲目崇拜,更加不愿去思考牛顿定律也有可能有失灵的时候,直到量子力学的出现。

在量子力学发展起来以后,牛顿力学的适用边界日益缩小。它只能适用于宏观物体的低速运动。而不适用于基本粒子和光速运动。比如,一个物体如果以光速运行,连时间都会变慢,就是所谓的“天上一日,地上一年”,人类未来是可以回到过去进行时光旅行的,这在牛顿看来是难以想象的。量子力学最不好懂的是什么问题呢?就是意识不能被排除在客观世界之外。一定要把意识加进去你才能够认识搞懂它。有一个关于量子力学的思想实验,试图证明意识是量子力学的基础,物质世界和意识不可分开,那就是“薛定谔的猫”【既死又活的叠加态猫】。

薛定谔的猫——把一只猫放进一个封闭的盒子里,然后把这个盒子接到一个装置上,这个装置包含一个原子核和一个毒气设施。原子核有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性发生衰变,衰变的时候就会发射出一个粒子来,这个粒子一发出来就会触发毒气设施,毒气一触发就会杀死这只猫,就是说猫也处于这种既死又活的迭加状态。这是他想象中的一个实验,但是这与我们的经验严重违背,怎么可能既死又活同时存在呢?量子力学就认为两者同时存在。很诡异,对吧?

由“薛定谔的猫”所引申出的关于量子力学的意义就在于——人一但去观测猫的状态,就会引入意识。一旦意识包含到量子力学的系统中去,它的波函数就坍缩了,猫就变成要么是死,要么是活了。也就是说猫是死是活,只要一有人的意识参与,就确定了,不再是模糊状态了。

牛顿第三定律说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是相等的。我们的意识能够受外部世界的影响而改变,大家都觉得没有问题,对吧?唯物主义世界观就认为人的意识是受外界客观世界的影响而形成,并随时都在变化。那为什么客观世界能改变意识,意识就不能改变客观世界呢?【这一点在哲学上也能讲得通,比如主观能动性】所以量子力学的基础就是:波函数,也就是量子力学的状态,从不确定到确定必须要有意识的参与,这是物理学的一个重大成就。到这一步,我们对量子力学的诡异已经有所了解了,诡异的基础实际上是:意识和物质世界不可分开,意识促成了物质世界从不确定到确定的转移。即是说意识是能够改变客观世界的,意识改变客观世界就是通过波函数坍缩,就是使不确定状态变成确定的状态,这样的。

由此,也就能够区分牛顿力学和量子力学对于世界发展的意义了:

牛顿力学的规则是:世界观是连续变化的,因果之间一一对应,给出一个起点就可以算出一个终点,没有断点。就好像火箭从升空到回落,它有一个确定的轨迹,始终在掌握之中。由这条规则可以导出后三条规则:世界是渐进变化的;世界是简单因果关系,原因和结果之间是一一对应的;世界是确定的、被决定好的,人只能发现它、反映它、但改变不了它。相应的,

但量子力学无疑是截然不同的另一套哲学和做事的方式,量子力学的规则是:世界不是连续变化的,是跳跃发展的,世界是复杂因果关系,也就是原因和结果不能一一对应。最重要的是,世界也不是确定的,是可以被改变的。即未来是难以被预测的,你无法从过去推导出未来。倘若你能找到一个看似很不符合逻辑的原因,那才可能是真正的原因。

现在MBA所有的科学管理,都是建立在牛顿世界观基础上的,它信奉世界是确定的,可以被准确观测和预测。因此,强调市场调研,强调完美商业计划,强调不折不扣的执行力【还有内个喜闻乐见的KPI】。所以每个人每个公司都在计划,都在筹谋。遇到问题就找原因,一旦找到原因结果就会变化。

但是,在某些层面上,这一切都是过时的理论,比如颠覆式的创新,就需要一个新的世界观和底层思维,那就是量子力学的世界观——即世界是不确定的,不可观测,更是不可预测的。所以,MBA的知识无法解释互联网公司,更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创新。我们学的,都不是正在发生的现实世界。而是已经过去的理论总结。牛顿力学强调先计划,再执行,量子力学强调先行动,再调整计划。世界观的不同,将会直接带来成败的差异。这个世界比拼的,已经不是资本、才华,甚至不是年龄,而仅仅是世界观。

最后举个例子,聊聊因为世界观的不同导致对法律思维的冲击

——买卖不破租赁

通俗讲,房屋所有人A君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B君,租期约定为两年。之后在租赁期内,A君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C君,并完成了房屋过户登记。(不考虑B君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C君不能要求B君腾房搬离,必须等到租赁期结束,这就叫做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隐含三个要件:存在租赁关系;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与第三人】

本来,依照债之关系相对性的原理,以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买卖(所有权的转移)本来应当破租赁,但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使得租赁权具有特殊性,其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如何定性,历来有争议。目前通说称之为“债权的物权化”。意在表明租赁权属于债权,而并非物权,但具有物权对抗的效力,使承租人能够对取得物权所有权的人主张租赁权继续存在。

实际上,作为法律人,在法学院中所学到的都是“物权-债权”二分法。基于这样的思路,物权法定原则也在我们脑海中根深蒂固。如果打破这个思维上的桎梏,把因为租赁关系而产生占有租赁物效果看成是用益物权,而不考虑物权法定的话会怎么样?——《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通俗说我除了不能卖房子,基本上啥都能做,而且所有权人想卖房子也必须是我的权利优先,这跟“买卖不破租赁”是不是高度契合呀?但是如果考虑“物权法定原则”,马上契合度降为0%。所以法学界对“买卖不破租赁”的争议就在两方面,第一,我国法律没有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第二,因大陆法系的刻板与思路僵化,物权法定原则根深蒂固,不能变个思路去想问题。所以这就是因为世界观的桎梏导致了偏差。

只是因为没有法定物权,才将租赁权强行划入债之关系中,宁可让其“物权化”,也不愿承认基于契约产生的租赁其实也是用益物权的一种,这就是思维上的桎梏,只有打破这样的窠臼,才能真正理解许多纠结之处。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是民法上的任督二脉。

我国民事立法把任督二脉都抛弃了……立法上完全不承认。形除了立法技术缺陷之外,在理论上也存在着先天不足——没有区分负担(债权)行为和处分(物权)行为,形成思维上的桎梏属于必然。负担行为。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之为债权或债务行为。主要包括单独行为(如赠与)和契约(买卖、租赁等),主要特征在于因负担行为,使得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包括作为或不作为)。

处分行为,指直接使某种权利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为权利。包括物权行为(交付)以及准物权行为(设定抵押)。所以处分行为中包含了物权行为。

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意义在于,一个简单的房屋买卖,其实有两个抽象的法律行为,一是基于债之关系(负担),二是基于物权行为(处分)。

就物权法而言,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公信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以及物权行为无因性是体系结构的支柱。在这四项基本原则中,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最具抽象性及技术性。

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简单言之,就是关于物权行为(处分行为)与债权行为(负担行为)的分离,以及物权行为本身是否受债权行为影响的问题,因此在讨论之前,必须先说明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意义及其适用上的关联。

债权行为是指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在实务上以契约最为重要,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向债务人请求给付,这里的“给付”,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并且不以明确财产价格为限。债之关系的内容是不作为,比如约定晚上不玩电脑,那么根本不会涉及到物权变动的问题;但如果是作为,并且性质又属于劳务,那么与物权行为也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如果以所有权的转移,或设定担保的约定作为内容时,就直接涉及到物权变动关系。最典型的就是买卖,双方达成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约定之后,遵循相对性原理互负债权债务,那么货物的所有权何时转移给对方?钱款的所有权又是何时转移给相对方的呢?所以在因为债之关系引发物权变动的时候,存在有两层行为,一是债权行为(负担),二是物权行为(处分),而后者是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直接导致物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也需要具备意思表示,并且还要履行一定的事实行为,作为物权变动的象征,以达公示之目的。因此,物权行为是指使物权设定或转移直接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一般来讲,必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二项要件。

如图所示,买卖契约是债权行为,使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的义务,但为使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在当事人间还要完成物权行为。

有因行为(台湾学者称要因行为)

无论负担行为或处分行为,均具有一定的原因,已如上述。依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的原因应纳入这个法律行为之中,成为一部分时,那么这个法律行为即属于有因行为。债权行为尤其是民法上所规定的有名合同,如买卖、租赁、借贷等,都是有因行为。

无因行为

原因本来应当构成法律行为的一部分,使得法律行为负有原因。然而,为了交易安全的目的,并且出于政策的考虑,立法者将原因从特定的法律行为中抽离,使得原因不能成为法律行为的内容,独立于法律行为之外,原因欠缺、存在与否,都不会导致法律行为受其影响,这就是所谓的法律行为无因性。所以,并非说这种法律行为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已经从法律行为中剥离,不成为法律行为的内容。

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原则上属于有因行为,但负担行为中也有无因行为的,最为典型的就是票据。例如A向B购买货物十万元,签发本票一张,作为支付凭证,假设最后买卖不成立,但签发本票的行为仍然有效,不受其影响,如果B将该本票让与第三人,那么A不能以其与B的买卖合同不成立而拒绝本票的兑付。

至于处分行为,原则上系属无因行为,物权行为就是最为典型的例子。如前所述,物权行为大多数因履行债之关系中的债务作为原因,但是债务的存在取决于债权行为是否有效成立,所以债权行为仍然成为物权行为的原因行为。因此,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其实是指原因(或原因行为)已经从物权行为中剥离,不会因为原因行为的欠缺或者不存在而对物权行为产生影响。比如甲乙之间的买卖虽然被撤销而不成立,但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依照物权行为发生变动,这个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因债权行为被撤销归于无效而受影响,买受人仍然取得所有权。

无因性理论的缺点

1、这项制度违背生活认知常理,例如在现实买卖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事人多认为仅有一个交易行为,但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制度则将这种交易割裂为一个债权行为和二个物权行为。

2,依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买卖合同(债权行为)即使不成立或无效,物权行为仍然不受其影响,买家还是取得所有权,出卖人这个时候不能依据所有权人的地位主张返还,其地位降为普通债权人,丧失在物权法上的权利,只能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对其利益的保护有欠缺。

处分行为多在履行负担行为所生的义务,出卖人所以要转移某物权所有权于买受人,目的在于清偿买卖契约上的债务,买卖合同(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的原因,学理上称为原因行为。由此产生一个重要的问题,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处分行为是否同其命运?此即为民法上著名的处分行为有因性或无因性的问题。

物权行为无因性,简而言之就是关于物权行为与债券行为的分离,以及物权行为本身是否受债权行为影响的问题

通说认为现行民法中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即将负担行为从处分行为中抽离,不以负担行为的存在作为处分行为的内容,使处分行为的效力,不因原因行为(负担)不存在而受影响。以买卖房屋为例:整个交易中的法律行为分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前者是发生债之关系为目的原因行为,后者的目的则在于使物权直接发生变动,为了避免法律关系趋于复杂,影响交易安全,才使物权行为独立于原因行为之外而成为无因行为。

当债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在物权行为因为同样瑕疵而无效或被撤销时,则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前者为债权请求权,后者为物权请求权,有不同的要件及效果。再回到租赁的话题上,如果承租人B租期到期后继续占着房子,C会怎么做?如果还是认为租赁权仅仅是一种债权,那么如何能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一种原因行为导致两种法律行为的发生,这明显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理论和立法技术的缺陷。

一些学者认为无因性理论妨害了交易的公正,理由有:

(1)在买受人将物出卖给第三人,而第三人为恶意时,出卖人也无法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返还不当得利,这一点违背公正原则。

(2)买受人如果以此物为其债权人设置担保物权,按照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出卖人也无权取回原物 ,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这对出卖人不利。

(3)法院如果对该物强制执行,出卖人也不能提出执行异议,这也对出卖人不利。

(4)如果买受人被宣告破产,那么出卖人也无法提出别除权。

(5)如果继承人为上述处分后,第三人根据继承人的处分取得了物权。根据无因性理论在继承有错误的情况下,财产无法从第三人处适用。

(6)如果物权在第三人处灭失,买受人也可不负责任。

他们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在保护交易中第三人的同时,过度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原则。在他们看来,善意取得制度能够达到无因性保护第三人合理信赖的目标。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是,对交易中的第三人是否进行保护,取决于第三人对前手的交易瑕疵是否知情,不知情的则为善意取得,否则不能。

2007年《物权法》第15条区分了导致物权变动的合同的生效和物权变动本身的效力,但并未认可“物权行为”的存在。相反,该条将买卖等德国民法列为“债权合同”的合同称为“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反而承认了买卖等合同的直接或间接物权效力。第25条至27条则采两可表述,未明确有关“法律行为”“约定”的性质。总的来说,《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理论持回避态度。

在现行民法上,物权的变动不是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而是由一个独立于债权行为以外的物权行为来完成(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有四种结合关系,以A君将房屋卖给C为例: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均有效成立——在物权关系发生所有权变动,在债之关系关系上完成支付受领行为,债权行为是法律上的原因行为。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都不成立——此时债权关系被无效或撤销,C不能取得所有权。

债权行为有效成立,但物权行为不成立——C可以基于原因行为,要求完成物权行为(过户)。

债权行为不成立,但物权行为成立——涉及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理论。

物权行为有因或无因的理论,是民法上最难了解的基本问题。有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受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的约束,即债权行为不成立、不生效、被撤销或自始无效,其物权行为亦同样命运。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以其原因行为所左右,债权行为有瑕疵,但物权行为并不因此受影响,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指物权的变动须有一个独立于买卖、赠与、互易等债权行为以外,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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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所罗门王,桎梏,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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