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100+20+15+2)*5%=8.05万元金融业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有三种方法:一是对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等中介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定为营业额;二是对转贷外汇,按贷款利息收入减去支付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自2009年1月1日起,本规定取消);三是对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按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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