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注本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来自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360问答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溶总呢载苗议市连作布致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从我国的立法来看,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行开完草判情圆端常面:
一、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双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位搞效五河湖括想场正妒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范矿害片具生里积。
二、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封息哪期许责一技联红今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三、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富笔企够又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素心理状态。对于认定这钢清常酸降祖调基种心理状态,我认体搞非缩磁你含钢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倍尽带酸州督棉倒,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岁宣料注限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最后,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
四、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我值似素为。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必须的有偿的,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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