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中国古代继宗法血缘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
郡,是中央政府以下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国土空前广袤,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郡”设郡来自守、郡尉、监御史等职官,分掌行政、兵事、监察职责。郡守振只四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设置于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同级地方行政适行防药广四慢介大机构成为“道”。县级一下有“乡”、“里”两级地方基层行政机构。此外,还有负责地方治安并兼管公文传递的“亭”。
县,是郡的下级行政机构。县的长官称县令,由朝廷任命,主要任务是治理民众,管理政财、司法、狱讼和兵役。郡守通过每年的考核和平时的检查,对补华斗半苦县令的工作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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