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无证驾驶,肇事逃逸,四人死亡,一人重伤,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醉驾者死刑。
五位律师联名上书,认为量刑过重,七成网友对判决拍手称快。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死刑是否具有示范性意义?近年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判决差异较大,加大对酒后驾车者惩罚力度,是否能起到警示作用?
一名没有驾照的司机因为酒后驾车,造成了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局面,这是一起涉及交通安全的案件,但是当事人却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处以一审死刑,他有罪,但是该当何罪?
因为酒后驾车致人于死地的新闻最近一阶段几乎是此起彼伏,但是我们的法律面对它的时候似乎显得两难,罪名合适的处罚不太合适,处罚比较合适的,罪名又得多解释一番,因此怎么解决这样的问题,已经成为摆在中国司法界面前迫在眉睫的事情。
事件回顾:
2008年12月14日下午,29岁的孙伟铭开着他的别克车与一辆比亚迪发生追尾,然后迅速逃逸。在驾车逃逸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迎面相撞,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然而他依旧没有选择停车,又与另外三辆轿车相撞,直到自己的别克车完全损坏。
当晚孙伟铭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100毫升的血液中含有135.8毫克的酒精。按照标准,100毫升血液中含有80毫克酒精就属于醉酒状态。经公安机关调查,孙伟铭未在任何驾校学习过,也从未办理驾驶证。事发前,电子眼已经拍摄到这辆上户仅半年的别克轿车,包括闯红灯、超速在内的十次违章记录,但均未处理。
孙伟铭案因为一审判决结果,成为全国首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究竟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给孙伟铭案定性,成为法律界争论的焦点。
据悉,四川五名律师已联名上书最高法院,认为量刑明显过重,建议对孙伟铭刀下留人。
现在争议的焦点就是,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到底取哪个
一方观点觉得这样两个罪名都不合适,为什么呢?前者太轻,因为它的上限就放在那儿了,你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而且民愤极大,情节恶劣,无证驾驶。如果用交通肇事来说,到头了七年,还得是逃逸。
但是如果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一个前提,是故意杀人,这里是“故意”,如果交通肇事是过失杀人,危害公共安全是故意杀人,前者的确处罚太轻,用这个罪名好像不合适,所以才用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可是一个核心就在于,他是不是故意杀人。
四川省中院以三个依据来认定他是故意,首先无证,第二醉酒,第三就是逃逸。首先这三个依据当然都存在,而且这个行为的确太恶劣,太让人愤怒。而且家属要求立即执行,怕的是经过上诉之后,可能变成死缓或者无期的话,他们咽不下这口气,是家属很重要的一个诉求。但另一方面,无证驾驶本身是非常恶劣的,我们把很多司机叫做“杀手”,为什么叫“杀手”?因为车开不好的话就是凶器,任何一个无证驾驶的人从某种角度上来说都可以说是故意伤害的潜在肇事者。
醉酒驾车,醉酒有两个因素,酒后不许驾车,它会使作案的能力明显增加。
肇事逃逸当然也是很恶劣的。
但问题就在于,无证驾驶和醉酒驾车两个加在一起是不是就可以推出结论,他故意要杀人。
肇事逃逸是在这个行为已经出现了之后,它的酒精含量,80毫克就算是醉酒,孙伟铭是138毫克,酒精含量究竟起多大作用,每个人又存在着酒对人的控制能力,因此它算不算故意杀人,醉酒又起了多大作用,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会不会因为它的民愤极大,比如在网上调查的时候,我们看到这样一个数据,当他被判死刑的时候,91%%的人觉得痛快,这种判决是对的。
但是为什么相对来说,很多司法界包括媒体界的人士会有一种担心,会不会是因为在民愤或者在其他的因素下,其实不符合故意杀人这样一种罪名的情况下,最后以他的量刑完成了最后的结果。
所以民愤越是沸腾的时候,作为法官、作为媒体就应该越清醒,无证驾驶和醉酒驾车,两者相加,是不是就能推出一个故意杀人的结果。因为我们知道,醉酒驾车在我们的生活里面司空见惯,甚至我们周围的同事,包括我们自己也许都会有这样的经历。有这样的经历是不是就意味着一定有故意,或者在法律上的判处一定就会导致死刑这样一个极端的选择?
所以从这种角度来说,还是存在着某种过失伤害,他是会带来相应的行为。但是并不是主观就要导致这样一个结果。所以现在的问题就在于,符合这个罪名的,量刑又太轻。比如像交通肇事罪也就判了三年,在杭州那里,胡斌飙车撞死人,当时也是民愤很大,热闹半天,最后当他以交通肇事罪起诉之后,他一审获刑三年。成都就得考虑,我的民愤极大,而且死伤这么惨重,所以就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起诉。这是现在的确摆放在全国很多地方一个非常非常让法官头疼的过程,到底什么是合适的呢?要么太轻,要么就有可能多加解释,以便让它觉得更合适,可见我们法律本身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面对四川这位当事人被判处死刑的局面,有的法律专家认为是合适的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我认为法院对案件的定性还是符合现在的法律规定,也符合这个案件的事实。
交通肇事主观心态是过失,就这个案件来讲,它不存在过失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过失有两种,一种是过于自信,过失犯罪,还有一种是疏忽大意,就本案被告人在醉酒以后驾车,而且是无证驾驶,就这两点,我们就足以可以看到,它不具备执行的基础条件。同时由于是严重醉酒,他也没有疏忽大意一说,他已经没有自我控制意识了。既不存在故意的过失,又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说他不是过失,只剩下两种情况,要么就是故意犯罪,要么就是意外事件。
把它看作是意外事件,估计全国人民谁都不会答应这个结果,只剩下故意了。但是说故意,他毕竟不是奔着杀人的目的开车上街的。但是别忘了,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有两种,一种叫做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希望这个结果发生,还有一种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是抱着一种放任的态度。
我认为这个被告人主观上面是故意犯罪,但是他不是追求犯罪结果的故意,也就是说他不是直接故意,他是间接故意。他的这种犯罪由于用的是汽车,在无意识的状态下上街,他会对不特定的人员、不特定的财产造成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这完全符合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也有法律专家认为判决不合适
张青松(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我认为这个案件定交通肇事罪可能更合适一些。
从他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上来看,对他如果处以七年的徒刑,从公众接受的心态上来讲,好像不是太好接受,但是问题是,我们对于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处罚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
如果法律规定他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这么重的责任,那是法律规定的问题,但是我们不能说,因为让一个人受到更重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我们必须去改变法律,我觉得法律是需要尊重的。应该说专门针对这种交通肇事,目前法律没有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但是我个人认为,现行法律是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
也就是说,目前来讲,是不是现行法律已经到了非改不可,已经不能适应了,我不这么认为,因为交通肇事罪加上逃逸,再加上逃逸致人死亡的,它的量刑是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是到15年,而不是七年,但是条件必须是交通肇事以后先逃逸,然后逃逸还造成被害人死亡,这样就可以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限度内进行处罚。
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法律也没有只有死刑这一个档,它是从十年开始的。所以实际上这句话是衔接的。两个罪是衔接的,从量刑这个角度讲,它不光是衔接,还有五年的重叠。但是现在需要考虑的是,现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出现这个个案怎么处理的问题。其实现在的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就是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而孙伟铭的行为正好符合这样一个法律的规定,所以按照交通肇事罪的处理,应该是对法律尊重的一种表现。而且我们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我们用一个个案去突破法律的规定,本身这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挑战。
有公众明确表示了以这两种罪名判决都欠妥
白岩松(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我两者都不同意,单纯拿哪一个现在的罪名判断这起事件,我觉得都有很大的漏洞。
这就直接回到一个问题的最本质,我觉得两位专家都谈到一个现行法律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也同意这个观点,如果从现行法律观点的角度来说,我可能更愿意多站一点点后一位专家的意见上,其实我觉得这两个罪名哪个来认定我都不同意,因为必须法律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刑法第133条已经很多很多年了,我们现在是一个相对不变的法律在应对急剧变化的新的犯罪类型,明显跟不上了,所以国外也存在着不断地跟着新的情况法律进行修改,以便跟得上犯罪类型的变化。
所以我在这种情况下,我相信我们现在的法律界人士应该考虑这件事情,更何况我们的人大代表也有责任,针对已经接连出现在全国受众面前的时候,让大家左右为难,而且各地判的都不一样。
如果你在杭州的话,你是可以飙车的,因为即使撞死人最多三年,在成都千万不要再酒后驾车了,因为如果撞死人的话,你就容易判死刑。在南京最近一段先别酒后驾车,因为究竟怎么判现在还不知道,观望观望。如果您是生活在武汉的外国人,即使是没执照,撞死了别人,您也顶多是回国,然后赔点钱了事。
在郑州千万别是官员驾车致人于死地,那样也可能被判死刑,12年前张金柱酒后驾车,撞死一人,最后被判处死刑,张金柱说了一句话“我死在了记者的手里头”。
所以看似黑色幽默的方式,你会发现,其实各地都在进行着艰难的抉择,刚才我们已经有了答案,针对越来越多的案件,在1.7亿多辆车、1.8亿多名驾驶员的情况下要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
但是另外一个方面,一个很严峻的问题,的确摆放在我们的面前,那就是说,我们不能最后出了这么大事的时候才去研判,而已经开始存在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的某种可能的时候,却很随意,比如酒后顶多按我们现在的规定,15天以下的拘留,罚点款,找找人这种事可能就过去了,平常睁只眼闭只眼。
但是在美国,但凡酒后驾车就存在故意伤害。现在整个国外这方面是非常趋严的。
日本在2001年的时候,对于因为驾驶导致人死亡的最高刑期是15年,到2005年,酒后驾车致人于死地最高刑期是20年,因为有一个22岁的小伙子的确出现这样的案例,全日本都关注,醉酒以后撞到前车,把前车撞到海里去了,结果里面几个孩子死掉了,他最后被判了监禁20年。
所以酒后驾车就要坚决重地执行,而不是找个人就能出来。
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说过,犯罪像金字塔的塔尖,但是平常已经存在犯罪基础是金字塔塔底,只有让这个塔底漏洞减少,塔尖上的犯罪才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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