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
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
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
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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