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钟永,男,重庆市南川区人。刘钟永犯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于2009年10月21日被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010年4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决定维持原判。2010年9月16日已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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