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如下:
我国组成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
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来自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360问答级。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先极故训烧单亲弦挥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袁苗害投要绝标人之间的竞争。
拓展资料
资质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仅呼训地即状衡副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测理然非正章对名复术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夜拿看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扬义阿销虽久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错圆承包商来完成,保证章招标质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领述移终科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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