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基金都是有限合伙制,但并不是所有的基金都是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有以下特点:
1、责任承担方式更合理。有限合伙里有两种合伙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承担有限责任,管理权限比较低,而普通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管理权限较高,这种方式公允的分配了基金参与者的合理风险。
2、分配方式比较合理。
3、在过去的几十年间,风投行业最大的变化就是有限合伙制度的兴起,在有限合伙制度下,普通合伙人付出资金,对合伙事务有管理权,同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只负有有限责任,就可以筹措更多资本。
4、从为投资者节省纳税的角度考虑,采取有限合伙投资人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5、有限合伙的经营活动更具有保密性。凡是公司都要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更加严格。
(一)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同在。从以上对有限合伙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二者缺一不可。
(二)双重责任形式并存。
(三)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处理。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四)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应当遵守法律关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执行事务的规定,其具体办法由普通合伙人协议决定。
为了激励合伙事务执行人的积极性,搞好合伙事务运营,有限合伙协议可以确定给予合伙事务执行人一定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体现。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执行合伙事务,就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学理上对此成为表见合伙。表见合伙主要是为了保护合伙的债权人。第三人要求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其理由是和合理的。其理由是否合理,应当依交易习惯判断。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对于有限合伙的其他债务,有限合伙人仍然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享有相应的权利,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的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等8项行为,都属于保护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行为,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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