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该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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