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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现在发律师函都没人信?律师函法律效力吗?

2023-11-11 13:48:31 编辑:join 浏览量:535

什么是律师函?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顾名思义,律师函必须是由有执业证书的律师起草发出,习惯上还要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当然,律师函也是基于当事人委托才发出的,还需要当事人的身份文件和相关授权委托文件。02律师函有哪些类型?在实务中,律师函的种类根据当事人需求和想要达到的目的,大致可分为以下五大类:01敦促类,主要是为了敦促第三方及时履行义务,如催款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02警告类,主要是为了制止或防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03征询类,主要是为了询问或了解相关实施和法律,请求第三方给予回复;04答复类,主要是为了回复第三方的征询意见,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对商事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从律师专业的角度进行回复;05公示类,主要是为了澄清或告知有关事实洞告,比如声明函等等。03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律师函?1.需要催收的情形已产生。包括催收欠款、催收借款等。在对方欠款到期未支付,或者借款到期未还时,发出催款律师函,可以固定对方违约的事实,告知损失等,一旦将来发生诉讼,作为损失认定的证据。2.一方发生合同违约的情形(第一种其实也算是违约而产生的)。在交易过程中,对方违约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向其发出律师函。目的是敦促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合同和固定违约事实。3.受到侵权的事实已发生。使用场景通常是知识产权侵权、名誉权侵权等。当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当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向侵权者发律师函,以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如侵权者收到律师函后,仍然不停止侵权行为,那么就在侵权认定中就构成恶意,在未来可能产生的诉讼中,会加重其法律责任。04律师函有什么用?1.诉讼失效的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枯颤扮、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特别提醒: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为三年)。2.制止侵权行为。为了降低侵权行为对委托人的损害,在固定完侵权证据之后,可以用发律师函的方式告诫其停止违法侵权行为。若对方当事人能主动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也有一定的可能在诉讼之前达成和解协议。3.通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合同达到解除条件时,可以通过发律师函的方式向对方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4.费用风险的转移。收到律师函置之不理,依然拒绝履行义务,会导致偿债或者赔偿成本上升,简单说就是赔的更多。在收到律师函后,如果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双方在偿债金额或者赔偿金额上依然还有谈判的空间,但如果依旧拒绝履行,导致诉讼发生,则除了要承担约定或法定的偿债金额或赔偿金额外,还要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5.澄清事实。对于当事人之间难以厘清或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通过律师函的叙述理清条理。或者向特定/不特定的公众采用声明的方式澄清事实的原本情况,避免负面的影响持续的发生。6.留存证据。对于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固定的证据,通过发函引发的对方回函,创造证据产生的可能性。7.其他的作用。例如行使撤销权,发出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05律师函是怎么生成的?一份律师函往往是按以下步骤生成:1.签订委托协议;2.收取费用并出具发票;3.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资料,如可还原事实的证据材料、律师函收件人、地址及联系方式;4.审查资料并向委托人了解相关案情;5.查询发函对象的基本信息;6.案情复杂的需要仔细调研;7.起草律师没灶函;8.将律师函草稿发委托人征求意见;9.根据委托人的意见对律师函进行修改;10.将律师函草稿交律所审核人员审核;11.根据审核人员的建议对律师函草稿再次修改;12.将律师函修改后的草稿再次交委托人征求意见、交律所审核人员审核;13.打印并交承办律师签名;14.交律所行政管理人员加盖律所公章,并履行登记手续 ;15.复印备份;16.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或调查获得的地址、收件人,用EMS将律师函寄出;17.查询并打印EMS的投妥情况,并告知委托人;18.将律师函复印件、EMS回执及投妥信息发给委托人备查;19.整理归档。06发律师函企业需要注意什么?1.发函应当出于正当维权的目的,不得捏造虚伪事实,应客观、真实、全面地描述事实;2.避免使用攻击性、贬损性语言,特别要注意商业诋毁下的商业评论,商业评论尽管不涉及到对事实的捏造及虚构问题,并属于主体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方式,但其仍然受到法律的约束,其程度以不应“实质性影响相关公众的认识并贬损竞争对手商誉的诋毁性评论”为限。实际上,很多律师函的发出,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维权的前奏。如果律师函发出后,对方没反应,或者经沟通无法达成一致,诉讼往往是下一步的选择。事实的整理、诉求的分析、证据的准备等很多工作,从发函阶段就已经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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