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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问题——F组贸易术语和D组贸易术语的区别

2023-08-13 00:00:22 编辑:join 浏览量:574

国际贸易问题——F组贸易术语和D组贸易术语的区别

给你多一点..~

1990年,

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 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在《2000年通则》中,根据买卖双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下列四组:

1.E组(启运)

E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以及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

2.F组(主要运费未付)

F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指定装运港时,应采用F组术语。按F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F组术语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与C组中的CFR和CIF术语是相同的,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但如合同当事人无意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可相应地采用FCA、CFr和cIP术语。

3.C组(主要运费已付)

C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Fr(运费付至目的地)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

地)四种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C组术语包括两个“分界点”,即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按C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从上述可以看出,C组术语和F组术语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卖方都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交货义务。因此,按C组术语和F组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

4.D组(到达)

D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采用D组术语,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目的港(port)或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Place)或地点(Point),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按D组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到货合同。

参考资料:

按F组和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称作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下,卖方肌保证按时完成状运但无须保证按时到货,采用F组术语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在交货地点同时转移给买方,而按C组术语成交时,风险在交货时转移,而费用则在目的港或目的地转移。

不同点:

FOB (free on board)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但在与北美国家交易的时候,应在FOB后面+vessel表示船上交货)因此,卖方在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装运 港口 ,将符合合同 规定 的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 通知 买方即可。之后的运费和保险费与卖方无关。

而CFR (cost and freight以前叫C&F,<<90通则>>改为 CFR )成本加运费,是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 通知 买方、提交相关单据并负责清关后完成交货义务,不负责办理保险。 接下来的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运费加保险,顾名思义就是比CFR 条款 多了保险费用.可以简单的理解为FOB+F=CFR, CFR+I=CIF。

另外,与FOB所属的F组( FCA 、 FAS 、FOB) 术语 相比,CFR,CIF所属的C组(CFR,CIF, CPT , CIP ) 术语 下卖方所承担的责任更大,即卖方都要负责订立从启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正常的运输费用,而且在CIF、 CIP 术语中卖方更要负责办理货物保险,支付相应保险费。 利与弊: 选择以FOB价成交,在运费和保险费波动不稳的市场条件下有利于自己。但也有许多被动的方面,比如:由于进口商延迟派船,或因各种情况导致装船期延迟,船名变更,就会使出口商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或因此而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出口商对出口货物的控制方面,在FOB条件下,由于是进口商与 承运人 联系派船的,货物一旦装船,出口商即使想要在运输途中或目的地转卖货物,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也会颇费一些周折。 在CIF价出口的条件下,船货衔接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使得出口商有了更多的灵活性和机动性。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出口商保证所装运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只要所交的单据齐全、正确,进口商就必须付款。货物过船舷后,即使在进口商付款时货物遭受损坏或灭失,进口商也不得因货损而拒付货款。就是说,以CIF价成交的 出口合同 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单据买卖"合同。 一个精明的出口商,不但要能够把握自己所出售货物的品质、数量,而且应该把握货物运抵目的地及货款收取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对于货物的装载、运输、货物的风险控制都应该尽量取得一定的控制权,这样贸易的盈利才有保障。

标签:术语,贸易,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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