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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124条第一款的询问通知书指的是什么?

2023-02-20 07:28:31 编辑:join 浏览量:611

新刑事诉讼法124条第一款的询问通知书指的是什么?

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的制作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三条讯问的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参考资料来源:抚顺市河北地区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标签:刑事诉讼法,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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