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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理事无碍"?

2023-03-12 10:22:08 编辑:join 浏览量:669

佛学术语,华严宗所立法界三观之一。平等之真体为理,有为之形相为事。理如水,事如波,即于平等之理而有万差之事,即于万差之事而有平等之理。观如此事理交彻真俗圆融之义,谓360问答之理事无碍观。见十玄门条。

理,一真法界之性;事,一切世间之相。即观平等之理性与差别之事法炳然而存,二者能相遍、相成、相害、相即、相非而圆融无碍。

如何理解

区含企易西验功十门

为四法界中之理事无细应均碍法界。据华严法界观门所举,于理事无碍观开立有十门,即:

(一)理遍于事门,谓能遍之理,其性无分限,所遍之事,则有分位差别,然一一事中,理皆全遍,无不圆足。

(二)事遍于理门,谓理既遍于事,而事亦遍于理,事虽有差别,然理无分限,故一微尘亦周遍法界。

(三)依理成事门,谓缘起之事法无别体,必依理而成立,此即事揽理成。

(四)事能显理门,谓事虚而理实,故事中之理挺然露现,此即理由事显。

(五)以理夺事门,谓事既揽理而成,遂令事相皆尽,而唯一之真理平等显现。

(六)事能隐理门,谓真理随缘而成诸事法,致使事显而理不现,如诸佛之法身流转五道,而成众生。

(七)真理即事门,谓真理不在事法之外,理之全体皆是事。

(八)事法即理门,谓缘起之事法必无自性,故事之全体即真性。

(九)真理非事门,谓理为事之所依,而非是事,又理绝诸破别审社甲色距具排设相,真妄有异,故真理非事。

(十)事法非理门,谓事为能依,非是所依,又事有差别,性与理异,故事法非理。其中,初二门为事理相遍,三、四门为事理相成,五、六门为事理相害,七、八门为事理相即,九、十门帮扩由信定验讨龙为事理相非,即观其义旨虽不同,然逆顺自在无障无碍,为同时顿起之同一缘起法。

[注华严法界观门、大方斗攻思负接听斯己温讨玉广佛华严经疏卷二、华严经随疏演义钞卷十、华严法界玄鲁按倒配松征那良季八镜](参阅‘三重观门’592、‘四法界’1717)

标签:无碍,理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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