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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农商行员工假存单揽存,银行有责任吗?

2023-06-03 08:25:36 编辑:join 浏览量:592

山东某农商行员工假存单揽存,银行有责任吗?

客户通过银行正规网点,正规渠道存款无故消失,银行当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几天这个事情闹的挺大的,但是很多人可能不知道这个事情,我们简单来描述下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

事情经过

2014年玲及家人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农信社存入1100万元,一年后存款到期取钱时,被告知没有这笔钱,柜员还递给她一张写有公安局地址的纸条,让他去公安局报案,直到这时,她才知道她的钱被骗了。

首席投资官评论员门宁:

储户在银行柜台,由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存款业务并出具存单,对于办理存款业务的储户来说,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这是假存单,等同于真实存单。银行由于管理出现漏洞,导致员工串通起来利用职务便利诈骗储户的财产,银行一定是存在且应承担责任的。

但最终的判决结果,并没有支持储户要求银行赔偿的诉求,这绝对是存在问题的。

案情回顾:

2014年10月,受害人付玲接到一名“中介”的电话称,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有贴息,年利率是6...

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储户权益谁来保障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自2011年开始,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行长段某多次为杨某经营的创能石化公司进行融资,欠下巨额高利借款无法归还。为归还之前借款以及继续建设创能石化公司,段某与杨某商议后决定多方筹集资金。

从2013年5月到2015年5月,段某、杨某等11人先后在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博兴农商行曹王支行、滨州市...

对于赔偿部分,滨城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相关责任人已分别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追究刑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受害人随后上诉至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7日,滨州中...

事件起源

这件一桩旧事,但是一直维权到现在,最近被新闻爆出来后,火遍全国,大致的情况如下:2014年储户付玲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信用社存入1100万元,一年后存款到期取钱时,却被告知“没有这笔钱”,也就是说存单还在付玲手里,但是银行的系统里却没有这笔钱。

实际上,从2013年3月到2015年底,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三个网点,像付玲一样遭遇“存款消失”的储户,共有27名,涉及案件金额26473万元,截止目前仍然尚有1.6亿余元无...

山东某农商行员工揽储却出具假存单,银行有责任吗?郭广吉律师认为,银行有责任。

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两年多内,时任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行长和银行员工,通过中间人带领储户至指定的银行办理存款业务,银行柜员出具“假存款单”并将资金划至特定账户。

最终该行长及其他参与人员11人被抓获,法院对该涉案人员依法判处其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对于被害人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分析这起事件,有两个问题要讲清楚。

一、对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怎么评价

法院以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本案被告人刑罚,对此案中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本案的被告人是谁?是银行的行长和一些员工,不是银行。所以,并不是法院对于被害人向银行提出的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而对于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的赃款予以追缴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二、银行在这起事件中有无责任

有。有什么责任?有过错责任。

为什么?

1、这些涉案员工是银行员工,揽储是他们的日常业务

银行员工揽储是银行的一项业务,银行员工揽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也就是说,银行的员工揽储,其实就是银行在揽储。

2、这样涉案员工是在银行柜台揽储,不是其他地方

在其工作岗位内从事其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仍旧说明其是在执行职务行为。退一步讲,那些被害人有理由认为这些人的工...

三、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两个罪名的认定可能会给被害人的民事诉讼造成障碍

对被告人认定上述两个罪名,也就是将众储户定为了案件的被害人。对此,本人觉得有待商榷。

因为,储户将钱存到银行,这些钱都是银行的了,储户不再享有这笔钱的所有权,而是享有这笔钱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对这笔钱怎么使用,银行说了算。即使银行将这笔钱丢掉,也是银行的事情,别人无权干涉。但你丢掉...

法海一粟认为,银行应当向储户承担法律责任。

1、银行员工与银行之间有关系。银行是依法成立的、专门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储户到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或者其他业务,都由银行的员工接待、办理的。换句话说,银行是通过自己的员工代表自己从事经营货币信贷业务。那么,银行的员工与银行之间就是代理或代表关系;银行员工的代理或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银行承担。

2、本案中储户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

(1)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存款合同关系。储户在银行对外经营的场所存入...

去银行取款,递出来的不是钱而是让去报案的纸条,储户的心情我想是奔溃的。

我认为这家银行是有责任的。

首先是管理责任。第一这么多员工涉案,而且这么大金额,涉事银行居然一无所知,说明内控措施完全无效。第二,储户去存款,柜员递出纸条,要求报案。说明案发后,银行已经对此事知晓,但是显然他们没有做内部调查,通知储户和报案,因此仍有储户被蒙在鼓里。第三,对于储户款项被盗,涉案银行并未采取紧急措施如冻结账户等手段防止损失扩大。

其次是赔偿责任。首先从法律角...

这要看办理业务的过程。储户拿钱在营业柜台办理的存单并盖有银行业务章,在这种情况下出现问题银行负有全责。如果为了得到高额回报,在背后交易且存单、印章都是伪造的,这种情况下银行无责。如果为了得到高额回报,在背后交易存单、印章都是银行正常使用的,银行有责任。你说的案件大致了解,案件细节尚未披露,不便做详细解答。

从案件的细节看,山东农商行具有无可推卸的责任,监管不严。

事件起因

2014年储户付玲在山东省滨州滨城区渤海五路信用社存入1100万元,一年后存款到期取钱时,却被告知存款不翼而飞。包括27名储户都遭遇类似事件,案发后,该事件系由当地农信社员工,以6%的阳光贴息为诱惑,伪造假存单,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6亿余元,至今有1.6亿余存款尚未追回。

执法者犯法,往往比平民犯法的危害更大。同样,银行工作人员犯罪,比电信诈骗的骗子们更加可恨,危害更大。在这一事件中,银行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储户存款到期后到银行取钱,工作人员据说说没有这笔钱,让直接报案。如果遇到这样的事情,惊吓不惊吓?意外不意外?

很不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存款的27名储户都遭遇了“存款消失”的情况,消失的存款高达1.6亿元人民币。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5日做出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段某、杨某等11人,先...

标签:某农,揽存,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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